2008年8月2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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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
李志芬

  昨问今答
  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
    
张先生问:
    上个月,我在回家的路上自行车坏了,邻居开小货车的张某正好路过,便邀请我坐他的车回家。于是,我连人带车都上了他的车。途中,因张某驾驶不当,货车掉进了路边的水稻田里,事发当时我和张某都未系安全带。交警现场勘验后认定,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我不承担责任。事后,我住院花去了医疗费等费用。
  请问,对此引起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损失,我是否可以向张某全部索赔?
  本报释疑:首先你应该明确,交警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,它不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。事故认定书主要表明的是对于造成事故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,而赔偿责任表明的却是对于损害结果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。
  就你的案件而言,之所以造成事故确实完全是由张某的错误驾驶行为引起,与你无关,所以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你没有责任。但是对于你遭受的损害后果,张某的驾驶行为固然是主要原因,但你未系安全带导致自身损害的扩大,无疑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
 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。所以,你的损失不能完全由张某来承担,你自己也要承担部分损失。